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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

  • 發布單位:勤務指揮科

苗栗縣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
105年11月3日府消護字第1050015013號函
一、目的: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與效率,保障緊急傷病患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
(二)苗栗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三、收費對象:
(一)經常性飲酒(1週累計3次或1個月8次以上)且經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
第四級或第五級者。
(二)到院後未經急診人員診治即離去者。
(三)有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
四、收費金額:依苗栗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規定收取費用,細項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600元。
(二)救護技術員費:每人新臺幣500元。
五、收費程序:
(一)傷病患送達醫院後,經確認符合收費對象時,開立收費告知單(如附表),
請傷病患或家屬簽收,並註記救護紀錄表內。
(二)救護人員開立收費告知單後7日內報消防局彙辦,經消防局救護車收費審
核小組審議認定符合收費規定後,另函通知當事人繳費,當事人應於收到
通知次日起30日內至消防局指定地點繳納。
(三)逾繳款期限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徵收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前點所稱救護車收費審核小組,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置委
員5人,由衛生局代表、消防局代表、醫療指導醫師各1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
代表2人擔任。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