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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鄭福明
  • 資料來源:火災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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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災戶權益:火災發生後,災戶應於本局火場勘察完畢後,聯絡承保之保險公司派員勘災,並自行拍照留證。

二、申請火災證明書用途:

    1.申請房屋火災保險理賠。

    2.汽、機車牌照燒毀者,報廢牌照之用。

    3.清運火災後廢棄物用。

    4.住家、公司行號、工廠申請減免稅賦用。

三、申請火災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
    1.火災證明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該火災案件受理災害登記簿正反面影本。
    4.房屋所有人:房屋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若無權狀或使用執照應附建物保存登記資料)。
    5.承租人:租賃契約影本。
    6.土地所有人:土地權狀影本。
    7.汽、機車應檢附車輛行照或車籍資料影本。

四、申請火災保險程序:

   1.火災發生後,請儘速通知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應等候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派員勘驗火災現場。

   2.向本局申請火災證明書,並至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表,申請理賠。

五、申請汽、機車牌照報廢:

    1.向本局申請火災證明書。

    2.攜帶火災證明書及相關文件、證件(身份證、行車執照、車籍資料)至監理所申請報廢。

六、清運火災後廢棄物:

    1.向本局申請火災證明書。

    2.廢棄物請人代運或自行清運至垃圾場時,請出示火災明書、身份證影本、載貨車輛行照影本、廢棄物照片。

    3.須請清潔隊清運者,請電洽各鄉鎮市清潔隊。

七、申請住家、公司行號、工廠減稅程序:

    1.向本局申請火災證明書。

    2.火災發生後攜帶火災證明書至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辦理。

    3.火災現場須告知稅務局相關人員前往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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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火災調查資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火災調查資料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房屋所有人:房屋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無權狀或使用執照應檢附建物保留登記資料)。
四、承租人:租賃契約影本。
五、土地所有人:土地權狀影本。
六、汽、機車:檢附車輛行照或車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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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摘要: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結果之火災案件,經由消防機關向該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火災鑑定會認定。

二、申請時機及方式: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火災發生後,可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並於接到該資料日起算15日內附具理由,經由該消防機關向該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火災鑑定委員會提

       出「認定」之申請。惟對於已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之火災案件,因屬司法偵查中之案件,故非經司(軍)法機關囑託不予受理。

三、應備文件及申辦時間地點:

    1.建築物種類火災:申請人需攜帶建物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身分證、私章。

    2.申請汽(機)車種類火災:申請人需攜帶行照、駕照、身分證、私章。

    3.苗栗縣政府火災鑑定會火災認定申請書。

    4.至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辦理。

    5.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