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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 發布單位:緊急救護科

苗栗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製表日期:105 年 9 月 23 日)
壹、收費標準 單位:元
項目 收費標準 說明
一、救護車
(1)基本額
(2)超過五公里(單程);每
公里之收費額
(3)國道通行費
(4)隨車使用藥材費
二、醫護人員費
(1) 醫師費
(2) 護理人員費
(3) 救護技術員
600 元
20 元/公里
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按公、私立醫療機構收
費標準分別計收
每小時為 1500 元
每小時為 600 元
每小時為 500 元
1、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內者,一
律以基本額計收。
2、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3、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收
費為:600+【2(出發地至目的地
距離公里數-5)×20 元】
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亦以
一小時計)。
司機若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
取救護技術費(即不另收費)
附註:一、本標準表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訂定。
二、設置救護車機構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應掣給收款憑證。
三、費用由救護車派出機關開立收據,交病人或家屬收執。
四、隨車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備查,無醫護人員簽字者,不得收費。
五、如有特殊情形之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六、消防機關得以不超過本收費標準表原則下,依程序報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