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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三讀通過!生命3權入法 確保救災安全】

  • 發布單位:災害搶救科

【消防法三讀通過!生命3權入法 確保救災安全】

立法院在今(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通過與消防人員安全相關的消防員生命3權: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以及增列與民眾公共安全權益相關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違規業者的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須負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付予緊急救護可行使即時強制規定與相關罰則等共10條條文。

#生命3權
1、退避權(第20條之1)
在災害現場救災安全且無人命危害之虞的前提下,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全力維護救災安全;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另訂,讓消防員在災害現場要採取何種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
2、資訊權(第21條之1)
發生工廠火災時,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以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3、調查權(第27條之1)
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調查會成員,一旦消防或義消人員救災致死或重傷,即刻啟動調查,以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調查會設置辦法另訂。

#吹哨者條款(第15條)
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的違規事項,鼓勵用戶及員工勇於揭弊,除有檢舉獎金外,並保障揭弊者的工作權和法律權利。

#瓦斯鋼瓶認可規定及定期檢驗規範(第15條之3、第15條之4)
瓦斯鋼瓶的製造或輸入業者,須向專業機構申請認可並附加合格標式後始得銷售,以保護民眾能使用安全的瓦斯鋼瓶;另瓦斯鋼瓶的零售業者應在檢驗期限屆滿前,至容器檢驗機構檢驗鋼瓶並附加合格標示後才可繼續使用。

#緊急救護即時強制(第19條)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之目的,可即時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民眾使用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