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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執照〈新建、增建、改建、變更設計〉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一)審查申請書〈申請人用印蓋章+消防設備師簽章〉
(二)委託書(申請人用印蓋章)
(三)建照執照申請書影本〈起造人+建築師用印蓋章〉
(四)建造執照影本〈建築師用印蓋章〉
(五)核准建築圖副本〈核對建築平面圖〉
(六)建築師切結書(消防安全設備所檢附之建築圖說與主管機關核准要完全相符,所檢附之相關資料、文件影本與下本相符
(七)消防圖說(可先準備乙份審查,待審查核准後再提供4份圖說,共5份)〈消防設備師簽章〉
(八)消防用緊急發電機電源容量計算書(可先準備乙份審查,待審查核准後提供四份)
〈消防設備師簽章〉
(九)設備概要表及設計說明書 〈消防設備師用印蓋章〉
(十)變更設計時應檢附原審核准消防圖說副本

二、變更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一)審查申請書〈申請人用印蓋章+消防設備師簽章〉
(二)委託書(申請人用印蓋章)
(三)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申請人+建築師用印蓋章〉
(四)使用執照影本〈建築師用印蓋章〉
(五)建築物概要表〈建築師用印蓋章〉
(六)已審查核准變更使用建築圖副本〈若為工務局移會案件時,建築圖應由建築師簽章負責,另於變更使用建築圖核准後,再補行核對建築平面圖〉
(七)原使用執照核准消防竣工圖〈工務局核發圖面,但若為舊有建築物,因工務局無存檔圖面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現況繪製圖面簽章負責〉
(八)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師簽章〉
(九)消防圖說(可先準備乙份審查,待審查核准後提供4份圖說,共5份)〈消防設備師簽章〉
(十)消防用緊急發電機電源容量計算書(容量未變更時免附)〈消防設備師簽章〉
(十一)設備概要表及設計說明書(僅附新設部分)〈消防設備師簽章〉

三、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一)審查申請書〈申請人用印蓋章+消防設備師簽章〉
(二)委託書(申請人用印蓋章)
(三)建築師公會核准室內裝修文件〈申請人+建築師用印蓋章〉
(四)使用執照影本〈建築師用印蓋章〉
(五)室內裝修圖副本〈核對建築平面圖〉〈室內裝修設計人員簽章〉
(六)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師簽章〉
(七)室內裝修消防圖說(可先準備乙份審查,待審查核准後提供4份圖說,共5份)〈消防設備師簽章〉
(八)原使用執照核准消防竣工圖〈工務局核發圖面,但若為舊有建築物,因工務局無存檔圖面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現況繪製圖面簽章負責〉

四、臨時、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一)審查申請書〈申請人用印蓋章+消防設備師簽章〉
(二)委託書(申請人用印蓋章)
(三)建築主管機關許可文件或行政院建築主管機關核定文件〈申請人+建築師用印蓋章〉
(四)核准建築圖副本或已備案之建築圖〈核對建築平面圖〉〈建築師用印蓋章〉
(五)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師簽章〉
(六)消防圖說(可先準備乙份審查,待審查核准後提供4份圖說,共5份)〈消防設備師簽章〉

五、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一)審查申請書〈申請人用印蓋章+消防設備師簽章〉
(二)委託書(申請人用印蓋章)
(三)使用執照影本〈建築師用印蓋章〉
(四)已審查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建築圖副本
(五)原使用執照核准消防竣工圖〈工務局核發圖面,但若為舊有建築物,因工務局無存檔圖面時,得由消防設備師依現況繪製圖面簽章負責〉
(六)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師簽章〉
(七)消防圖說(可先準備乙份審查,待審查核准後提供四份圖說)〈消防設備師簽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九○三六號函頒

一、為利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十條所定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消防圖說)之審查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所定建築物之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一),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如表一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一)、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其中消防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之順序依序繪製並簽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依消防圖說圖示範例(如表二)註記。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申請案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免檢附審訖建築圖說),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但變更設計或變更用途,非系統式設備僅變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等簡易設備者,設計人得免配合審查。

(三)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審查紀錄表(如表三),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消防圖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機關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藍晒。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一份,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

(五)消防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圖一。

三、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消防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四、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四),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如表四之一)、安裝施工測試照片(如表四之二)、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驗紀錄表(如表五),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機關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藍晒。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一份,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

(五)消防機關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

(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二。

五、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圖紙摺疊時,圖說之標題欄須摺疊於封面,圖紙摺疊方式依圖示範例如圖三。六、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