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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5-08
  • 聯絡人:陳育民
  •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為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本辦法,並自112年3月1日起生效,其修正要點如下:

  1. 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
  2. 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
  3. 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9條)
  4. 增訂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定期檢修結果申報之查核及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10條)
  5. 增訂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與其管理權人申請免辦理定期檢修及申報檢修結果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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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 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造成潛在危險。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律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齊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以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2.基於自我責任及社會責任
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發揮正常功能,並給予人員預警與保護,除攸關管理權人自身安全外,對於其他不特定人員之安全,更是負有重大責任,輕忽不得。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3.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乃是希望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專業知識,了解設備的性能,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畫,並對於建築物資料檔案予以彙整與建立,日後若不慎發生火災,消防搶救單位將更能掌握現場狀況與時效,做出最正確判斷,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