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防工作重於災後搶救
早期的消防工作重點在於災害發生後的救災滅火,但事故既已發生,僅能盡力使災害損失減小,如果能作好火災預防工作,便可防止災害發生;或者,即使發生也不致於擴大失控。因此,現代消防觀念乃是朝「預防為主,搶救為輔」的方向努力。
由於建築物數量眾多、使用性質複雜,且預防工作需要長期、普及、深入澈底的進行方能有效,此一工作並非有限的消防人力可能承擔,故先進國家在承受重大火災教訓後,發展出自主性之防火管理制度,即「自己財產,自己保護」的觀念,藉由建築物內部人員自行管理,並由消防專家從旁指導,以強化其場所安全。此一制度已於美、日等國行之多年,極具成效。
二、「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三、軟硬兼施雙管齊下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四、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1次。
業務主要內容:
1.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2.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3.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4.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5.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6.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7.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9.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10.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1.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2.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五、防火管理制度之預期成果
1.藉由消防防護計畫之制定,對於火災預防、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等防災相關事項,予以系統性之規劃與訓練,以求達到下列目標:
(1)防止火災發生,保障人員及財物安全。
(2)縱使火災發生,亦能迅速將其撲滅,降低財物損失。
(3)火場中能迅速應變,採取適當避難逃生相關措施,以保護人命安全。
2.平時對於用火、用電設備予以監督管理,並制定防止縱火相關安全措施,以杜絕火災發生之根源。
3.經由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遇有缺失立即報告管理權人改善,以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妥善可用,於災害發生時,能夠適時發揮應有之功能。
4.將單位人員依其職務編成自衛消防編組,包含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並於每六個月實施演習訓練一次。使單位人員了解並熟悉其職責,以期於災害發生時能有條不紊地迅速應變,將危害損失降至最低。
5.增、改、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常因電源中斷或設備停用,原有安全防護系統不再有效防護,容易導致火災,例如台北圓山飯店大火,即是施工不慎引發火災。因此,建築物施工時期,必須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安全。如此,必能提供更進一層施工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