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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業機構完成下列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1.滿水或水壓檢查
2.儲槽容量在1000公秉以上者,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目前內政部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評選規定」,認可「財團法人中華壓力容器協會」、「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指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並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進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儲槽檢查業務。為輔導業者實施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以完善儲槽檢查制度,內政部消防署訂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業者,得自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儲槽自主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