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消防法第15-6條規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二、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保安監督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依自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特性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據該防災計畫實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員工安全管理教育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用火用電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並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以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