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依據
計畫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二、計畫目的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善後復舊處理,並加強災害教育宣導,以提昇縣民之災變應變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並確保人民、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定訂本計畫。
三、計畫內容
本計畫共分六篇,第一篇為總則,第二篇為風、水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對策篇,第三篇為地震災害防救對策篇,第四篇為毒性化學災害防救對策篇,第五篇其他類型災害防救對策篇及第六篇計畫經費與執行評估篇等。
四、計畫檢討修正之期程與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縣每二年應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與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