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所謂「義勇消防組織」,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消防法編組當地住居民,施以消防專業訓練並定期考核之團體。其成立宗旨係協助消防單位搶救災害,是一支有組織、重榮譽、有紀律的隊伍,其協助消防工作之貢獻全國人民皆有目共睹,尤其是在各個消防人員不足之縣市,義消人員犧牲奉獻、不求報酬的精神,普獲地方民眾的尊敬。
二、訓練:
義消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訓練等,有關訓練方式詳如下列說明:
(一)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48小時以上之訓練。
(二)專業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編組勤務特性,分別施以24小時以上之訓練。
(三)幹部訓練:
1. 高級幹部講習班: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3年以上之人員,施予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2. 中級幹部講習班: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 2年以上之人員,施予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3. 初級幹部講習班: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 1年以上之人員,施予20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4. 基礎幹部講習班: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 1年以上之人員,施予24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常年訓練: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24小時以上。
(五)其他訓練:由內政部消防署或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視協助推展消防專業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三、加入條件
(一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
(三)中華民國國民十年內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澳門居民在臺期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民國國民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相關福利規定:
(一)消防法第30條:義消因公死亡、傷殘給付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1. 因公死亡:給予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
2. 因傷致殘部分: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殘障給付。
(1)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給予36個基數。
(2)中度殘障者:給予18個基數。
(3)輕度殘障者:給予8個基數。
3. 因公傷病住院: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4. 因公受傷致殘於1年內病發死亡者,補足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
5. 費來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視情況給予濟助金,最高發給新台幣150萬元。
(三)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
視情況給予慰問金,最高發給新台幣300萬元。
(四)本縣投保福利壽險及意外險部份:
五、結語:
義勇消防組織在所有消防志工中,是全國最早,也是消防界最龐大的組織。消防署雖已成立,但短期內各級消防機關人員短缺的情形,限於國家財力,恐不易解決,所謂「政府力量有限,民間資源無窮」,義勇消防人員在過去長期默默付出,實是消防工作有效推動的一大助力,其協助消防工作之貢獻有目共睹。內政部消防署將持續縮短與義消人員的距離、加強義消之編組訓練及福利保障,並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共同為鄉梓及百姓盡一份心力,相信這對消防業務的推展助益良多。